贵 州 六 盘 水 市 律 师 协 会
市律收[2017]01号
贵州省六盘水市律师协会律师收费指导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黔发改收费(2016)1559号》文件,六盘水市律师协针对本市律师事务所制定收费指导意见,各所律师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收费,不得私自收取律师代理费,现对各项收费标准下发指导意见,于二0一七年十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指导意见
一、代理民事案件(每一个诉讼阶段)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5000—30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10万元以下的 6000元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 6%以上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 5%以上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4%以上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 3%以上
1000万元以上 2%以上
二、代理各类申诉案件的立案,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5000—20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本意见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三、以上各项收费,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的70%酌减收取;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标准的80%酌减收取;执行案件,按照一审的收费标准收取;发回重审的案件,本所曾经办理过一审或二审,裁定决定按一审程序审理的按原一审收费标准的70%酌减收取,决定按二审程序审理的或又上诉的按二审收费标准的70%酌减收取;本所未办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本意见的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案件的收费可按标的额参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 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台地区)案件的收费,可参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如果涉及到外语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按上述标准的1至5倍收费。经委托人同意,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五、对于重大、疑难、复杂、异地办理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在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至5倍。
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3)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案、名誉纠纷等案件;
(4)取证困难的案件;
(5)新类型案件;
(6)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7)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具备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方能办理的案件;
(8)其他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双方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六、执行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可按一审阶段标准收费或根据案件情况实施风险代理收费。
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指导意见
一、律师办刑事案件
(一)律师办理刑理事案件,实行计件收费,分阶段计算。
1、侦查阶段 5000元—30000元以上
2、起诉阶段 5000元—20000元以上
3、审判阶段 20000元—60000元以上
(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按照本收费标准执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各类申诉案件的立案,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5000—20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三、以上各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的70%酌减收取;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标准的80%酌减收取;执行案件,按照一审的收费标准收取;发回重审的案件,本所曾经办理过一审或二审,裁定决定按一审程序审理的按原一审收费标准的70%酌减收取,决定按二审程序审理的或又上诉的按二审收费标准的70%酌减收取;本所未办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本标准的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死刑复核程序,未办理一审、二审程序而直接办理死刑复核程序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二审的,按一审标准的70%酌减收取。
行政案件律师收费指导意见
一、代理行政诉讼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5000—300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10万元以下的 6000元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 6%以上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 5%以上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4%以上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 3%以上
1000万元以上 2%以上
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二、代理各类申诉案件的立案,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5000—20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三、以上各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的70%酌减收取;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标准的80%酌减收取;执行案件,按照一审的收费标准收取;发回重审的案件,本所曾经办理过一审或二审,裁定决定按一审程序审理的按原一审收费标准的70%酌减收取,决定按二审程序审理的或又上诉的按二审收费标准的70%酌减收取;本所未办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本标准的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非诉讼业务
涉及下列非诉业务的,可参照不低于以下标准收费:
一、 法律尽职调查、发行债券、上市等:
(1)法律尽职调查为50,000元以上/件;
(2) 首次发行债券为100,000元以上/件;
(3) 新三板挂牌为200,000元以上/件;
(4)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为1,000,000元以上/件。
二、其他证券类业务、投资融资、兼并重组、企业改制等非诉业务,每件收费不低于50,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可参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采用差额累进制计算收费金额:
(1) 10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0万元)为1%,收费额不足50,000元的,按50,000元收取;
(2)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0.6%以上;
(3) 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3%以上;
(4) 1亿元以上部分为0.1%以上。
三、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案件,收费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
四、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协商收费。
担任法律顾问
若采用年度固定收费方式的,可根据顾问单位的实际、预计的律师工作时间、顾问单位上年度营业额、顾问单位法律风险程度、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年度收费额,可参照以下标准收取:
(1)担任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家庭常年法律顾问,30,000元-100,000元/年 。
(2)担任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80,000元-300,000元/年。
(3)担任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200,000元-600,000元/年。
(4)担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常年法律顾问,20,000元-200,000元/年。
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的案件;请求工伤赔偿的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也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低于诉讼标的额的15%,不得高于诉讼标的额的30%。
其他
一、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翻译费、差旅费、交通费、跨境通讯费、邮寄费用、专家或专业机构咨询论证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解答法律咨询、撰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的,实行计时收费,标准为在200元-1000元/小时的基础上由律师和当事人协商收取。
三、对本收费标准中涉及的任何法律服务,除以上规定的收费方式以外,均可适用计时收费方式,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工作小时200—5000元。具体的计时、收费方法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
四、律师办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在收费标准以上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事务服务,可以收取差旅费。收费金额在已收取(拟收取)法律服务费总额的10%以内另行向委托人收取。市中心区外的办案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行协商。
六、以上收费标准中的各类收费币种均为人民币。律师办理涉外法律事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另行协商,可以收取外汇。
七、本办法未作详尽规定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六盘水市律师协会
二0一七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