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原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预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也会修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盛霖透露,这一条拟修改为: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当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很快也会跟进。
大家可以参阅上面的思维导图,图中的处理是一个相对保守的做法。实际企业在第二年扣除时,肯定会选择先将第一年结转的30万先行扣除,然后将第二年当年的结转到后面去,以此类推。这样结转三年的限制还是有效的,但是在企业层面得到了相对有效的利用。既做了善事,又有了税盾。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慈善法是在2016年9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修改也是与慈善法第八十条呼应,因此超标扣除的捐赠很可能只针对2016年9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