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4日下午三点,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会议正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投票结果是156票赞成、1票反对、0票弃权。至此,在立法层面完成了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修改,从而实现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条的对接。实际上这次修改,意味着慈善捐赠以后也是在企业所得税法公益性捐赠的大框架下进行扣除,实现了法律的有效统一。允许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超过年度标准的情况下结转以后三年扣除,实际上相当于减少了公益性捐赠支出人的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了税基,减轻了税负,在立法上释放了对公益性捐赠最大的善意和诚意,也是对慈善法的正确呼应。
企业所得税法原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预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也会修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盛霖透露,这一条拟修改为: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当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很快也会跟进。
大家可以参阅上面的思维导图,图中的处理是一个相对保守的做法。实际企业在第二年扣除时,肯定会选择先将第一年结转的30万先行扣除,然后将第二年当年的结转到后面去,以此类推。这样结转三年的限制还是有效的,但是在企业层面得到了相对有效的利用。既做了善事,又有了税盾。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慈善法是在2016年9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修改也是与慈善法第八十条呼应,因此超标扣除的捐赠很可能只针对2016年9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